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防治法》(以下簡稱土壤法),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環保法體系中的最后一個一部大法終于出臺,萬眾矚目。傲江生態環境為大家做一個解讀。
管理框架
1、相比過往土地作為農田、資源、礦產和環境不清晰的管轄性質,土壤環境保護隸屬于環保、國土資源、農業等多個歸口部門,《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確了生態環境部(MEE)是對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其他各部分則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土壤污染防治。
2、整體而言,土壤法既認識到我國土壤污染的嚴峻現狀,也對前幾年各地污染場地調查、修復中存在的混亂和政府預算過度背負兜底責任的情況有明晰的認識,希望通過系統的立法建立更合理和持久的土壤污染風險控制機制。
3、與近年來其他多項環保工作和制度類似,土壤污染防治采取分類分級、(行業)目錄制、(危害物質)名錄制、(企業、地塊)名單制的管理手段。
4、土壤污染防治,與其他環保工作考核指標一樣,成為考核評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內容。
5、土壤環境信息的系統建立與共享由國家生態環境部負責。“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將是今后公眾、公益組織、投資機構、企業管理人員和環境管理部門共同關注的信息公開平臺。
預防和保護
1、對于工業企業而言,凡涉及生產、使用、貯存、運輸、回收、處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2、對于工業企業主而言,特別需要關注的是企業是否被地方環保部門列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這一名錄向社會公開并保持動態更新。重點監管單位要建立有效的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管理制度,還要執行自行監測并履行報告義務。
3、拆除設施、設備和建筑物構筑物的作業是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高風險行為。任何企業實施這類操作,都應該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實施上述行為,應當制定土壤防治與應急工作方案,報地方環保部門和工信部門備案并實施。
4、土壤法強調對未污染土壤的保護,并禁止在居民區和學校、醫院、療養院、養老院等單位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基于此,無論是規劃部門還是投資方,都應該對建設項目周邊地塊性質有更為謹慎的調查與分析。
5、以生態的視角看待土地污染修復問題,認識到“表土”的重要資源特性。傲江生態環境公司在過往項目中特別關注對“表土”的保護和土壤生態功能的恢復問題。本次立法中提出收集存放各種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希望能夠引發建立有效的產業驅動,避免對表土不必要的剝離或剝離后隨意丟棄。
風險管控和修復
1、本次立法提出了一定情況下,污染土壤可能屬于危險廢物。這一點需要引起工業企業和修復施工單位的高度關注與重視。這一定義如何執行可能涉及多項危險廢物技術標準的甄別與執行。而且鑒別為危險廢物的污染土壤的運輸、修復和最終處置都將涉及到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管控。
2、本次立法要求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單位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而不是具備某資質,或進入某名單。這不僅與國家反壟斷法等方面的法制努力一致,也是認識到“名單”、“資質”給專業領域造成的種種亂象。
專業技術服務單位應該對結果、后果負責的風險追責,接受信用體系、法律風險和市場風險的篩選和驗證。
3、企業最為關注的土壤污染責任(liability)認定方面,本次立法同時明確提出了“土壤污染責任人”與“土地使用權人”兩個概念。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同時,法律明確了土壤污染責任人變更后的責任繼承。企業收并購過程中無論“土地使用權人”是否發生變更,都應該明確土壤污染責任人是否變更,以免后續發生爭議。
4、企業運營期間的地塊,如果在各類普查檢查中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地方環保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環保部門,由地方環保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即目前大家熟悉的專家評審模式。
5、土地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報告應當報地方環保部門,由地方環保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即目前大家熟悉的專家評審模式。
6、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則不僅在其用途變更,而且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土地使用權人都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調查報告應當作為不動產登記資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報地方環保部門備案。
法律責任
1、對本法實施之前產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可以申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對于盲目接手了存在污染的地塊,如果能夠通過有關調查明確該污染與現有土地使用權人的生產經營無關,也可嘗試申請一定的專項基金補助支持。這一條件僅適用于本法實施之前。因此對于現有正在或未來計劃進行的土地流轉,相關方應認真做好流轉前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2、金融機構在辦理土地權利抵押業務時,也應關注土壤污染狀況。在提高金融風險管控措施的同時,也為土壤污染防治增加了一項全方位控制的手段。
3、有關罰則條款中,特別提出在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人必須履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否則造成的民事傷害,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4、本次立法特別提出訴訟在土壤污染領域的作用,“有關機關和組織”可以提起的多種形式的行政和(公益)民事訴訟,包括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包括公益組織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