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編輯:Leven
什么是污染場地?污染場地并不等于棕地,治理時應當將兩個概念區別開來。污染場地修復就是土壤修復嗎?其實,多數污染場地修復還有地下水修復。修復污染場地僅服務于開發和搬遷場地?當然不僅僅如此。你對于污染場地修復概念的理解陷入這樣的誤區了嗎?
誤區一:污染場地是指污染的土壤。
污染場地是由于某種行為和活動造成土壤地下水被污染的場地,污染物的遷移還會對場地外的土壤地下水形成污染。因此,多數污染場地的修復包括地下水修復。
誤區二:污染場地就是棕地。
如果場地是廢棄的,而且其開發利用受到污染的消極影響,那么這種污染場地也稱為棕地。棕地僅是污染場地的一部分,其概念是個舶來品,在國外法律中有其特定含義。在我國把污染場地和棕地等同使用有其歷史原因。但是現在應該以發展的眼光,將兩個概念區別開來。
誤區三:污染場地即指工業污染場地,關停搬遷會“產生”污染場地。
工業污染是污染場地的成因之一。采礦業、商業、軍事基地、回收業和廢物管理等也造成大量的污染場地。作為污染場地數量最多的一類,加油站嚴格意義上也不算工業。污染場地是因為存在有害物質,關停搬遷行為本身并不能“產生”或“造成”污染場地。
誤區四:超級基金因污染責任很難認定,所以依靠的核心手段是政府投入大量的資金支持。
《超級基金法》的名稱是《綜合環境反應、賠償與責任法》,又因其建立了一個修復基金而得名。其主要內容是:有污染就須有清理修復行動,有污染損害須進行賠償,有污染須找到污染責任方。
超級基金并不針對全國所有的污染場地,也不管理棕地,只涉及污染最為嚴重和危害最大的一類場地。更多的污染場地由聯邦其他項目和地方管理。沒有一個超級基金場地是因為開發而啟動修復的,87%的超級基金場地都找到了責任方,平均每個場地有71個責任方。
由此而見,污染場地追責并沒有想象的那樣困難?;鸨旧硎怯糜趹狈磻?、找不到責任方或責任方無力承擔的場地,污染責任方支付了大約70%的超級基金場地修復。因此,憑“基金”一詞就認為我國只要建立一個政府性基金,通過收稅、收費和撥款等財政手段就能解決污染場地環境問題,就可以一勞永逸,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誤區五:修復污染場地僅服務于開發和搬遷場地。
修復污染場地有利于保證土地開發利用安全,但不是僅僅服務于開發。近日媒體報道的河南禹州東十里村地下水污染、湖南衡東大浦化工廠土壤污染、甘肅蘭州地下水污染等污染場地事件,都同開發和搬遷無關。而我國目前關于污染場地環境管理的文件無一例外地只提及待開發和搬遷的場地,可見這一誤區對相關政策的影響。
誤區六:污染場地調查可以用環境影響評價替代。
由于污染場地環境管理與土地開發“綁定”,一些地方制定污染場地環境管理政策時引入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也有將場地調查納入環評的提法。由于評估對象和時間段的不同,用環評的技術方法做不了場地調查評價的事。當然,應該看到這與當前我國污染場地管理無法(律)可依有關。
誤區七:場地調查評估并不重要。
我國普遍有“重修復、輕調查”的觀念,其實詳細的調查雖然有所花費,卻能全面準確地了解污染狀況,在此基礎上制定科學的修復方案,最大程度地減少修復總成本。形象地說,沒有調查的修復就如同醫生未曾望聞問切,豈能對癥下藥。
誤區八:搬遷后場地都算歷史遺留問題場地。
當前,有種看法傾向于將工礦企業停產搬遷后場址都劃為歷史遺留污染場地,提出其修復資金由財政統一兜底。
歷史遺留問題有兩個鮮明特點:
一是在特定歷史時期產生或由特定歷史事件造成,其發生有特殊的歷史原因;
二是制造問題的責任主體在那個特殊的時期和背景下不會被追責,到了應該追責的時候卻已經滅失或無法找到。
我國眾多工礦企業生產經營場地,生產歷史和搬遷時間各有不同,要劃定治理修復責任,先從法律上準確定義何為“歷史遺留”非常關鍵。
誤區九:地下水污染也需要做健康風險評估。
一段時期以來,對飲用地下水行為進行風險評估在國內非常流行。按照新發布的《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作為生活用水的地下水應直接采用水環境標準或生活用水標準,不需另行計算風險。
國外污染場地風險評估的提出和應用是在實踐基礎上不斷調整形成,具有較強的階段性、發展性和地域性。同我國文化、地理位置和社會經濟發展階段更為接近的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均未在污染場地管理上實行風險評估。由此,摒棄和過度使用都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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