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10月1日實施 提高罰款上限至100萬元
來源:中國環境新聞 作者:蔡新華 劉靜
新修訂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年7月29日經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規定了大氣污染防治、土壤、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措施。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于1994年12月審議通過,并于2005年作了全面修訂。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共八章九十一條,針對當前生態環境的嚴峻形勢,新增了可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和雙罰制的事項,大幅提高罰款上限至100萬元,將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從大氣污染防治領域擴大至所有環境保護領域。
發揮政府主導監管作用
據上海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處長余飛麟介紹,《條例》按照“更好發揮政府的主導和監管作用、社會組織和公眾的參與和監督作用”這一指導思想,明確了各方責任。
在政府方面,《條例》強調各級政府對所轄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并開展長三角地區聯防聯治工作。環境保護履職情況將作為對政府和領導人督察和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在上海市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
在企業方面,《條例》重點強化了企業的主體責任,要求其積極承擔污染防治責任,公開污染物排放和防治信息,推動實施清潔生產和綠色改造等。
在社會公眾方面,《條例》重點引導公眾綠色出行,注意節約資源,積極參加環保志愿者活動。同時,通過要求企業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和建設項目環評信息,以及完善公益訴訟制度,為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多元化渠道。
建立源頭治理制度
本次新修訂的《條例》還建立了源頭治理的有關制度。
細化了生態保護紅線制度,這是近年來國家重點開展的一項國土空間管控及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戰略。為提高可操作性,《條例》從兩方面予以細化,一是確定生態紅線保護具體范圍,明確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重要的灘涂濕地等區域納入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實施嚴格保護。二是實現生態保護紅線制度與城市規劃之間的銜接,明確分類分級管控和嚴格保護的要求。
《條例》明確了產業結構調整措施,明確上海市發改委、市經信委等部門應當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和產業結構,全面推行清潔生產。高污染、高能耗產業納入淘汰類、限制類產業目錄。
積極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一是鼓勵企業建立綠色供應鏈,對產品設計、物料采購、制造、銷售、物流、回收和再利用等各個環節實施綠色改造。二是推行綠色辦公,控制一次性用品的使用。三是鼓勵環保產業發展,推行綠色建筑、綠色交通,加強物資循環利用等。
單位超標排污最高罰100萬元
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條例》對總量控制制度作了相應細化。
明確“批項目,核總量”。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環評階段通過申請或者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放總量指標。
對現有排污單位的排放總量指標,由環保部門按照公平合理、鼓勵先進和兼顧歷史排放情況等原則,綜合考慮行業平均排放水平及排污單位的減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確定。
建立獎懲制度。通過在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減少污染物排放。排污單位如果違反規定,超過規定的總量指標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區環保部門責令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落實排污許可制度,《條例》明確核發范圍要涵蓋所有固定污染源單位,并實施動態管理。當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要求等發生變化時,環保部門可依法變更排污許可證上的載明事項。
重污染天氣限行高污染機動車
《條例》對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作了規定:
一是要完善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出現污染天氣或者預報出現重污染天氣等情況時,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暫?;蛘呦拗婆盼蹎挝簧a、限制高污染機動車行駛等應急措施。二是加強高污染機動車管理,對高污染機動車實施區域限行措施的同時,要求托運單位不得委托使用高污染機動車運輸的單位或個人從事運輸活動。
三是加大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力度,船舶進入國家確定的排放控制區時,應當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油。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應當使用岸電。
四是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上海市揚塵排放控制標準,并要求相關單位嚴格遵守這一標準。
建立土壤、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
針對上海市土壤污染實際情況,《條例》創新制定了以下規定:一是建立政府調查與企業監測相結合的土壤污染監控評估機制。環保等部門應定期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污染源排查工作。排污單位應定期對土壤和地下水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向環保部門報告。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出讓、轉讓、租賃、收回前應進行土壤和地下水的環境質量評估。
二是強化土壤污染的防范和修復責任。發現存在環境風險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制定風險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污染發生后,排污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生產、銷售、貯存液體化學品或油類的企業還應當進行防滲處理。三是嚴格規范污染場地用于敏感性建設項目。工業用地及生活垃圾處置等市政用地轉為居住、教育、衛生等用地,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況的,應當予以修復。
《條例》明確規定固體廢物減量化,鼓勵對固體廢物進行資源化再利用,不能資源化再利用的固體廢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
為促進危險廢物資源化再利用,《條例》規定,首先,危險廢物再利用標準應當符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規定。其次,產生單位應當在資源化再利用前組織技術論證,并將技術論證報告、再利用方案、去向等內容向環保部門備案。最后,再利用單位應當按照備案的再利用方案進行綜合利用。
此外,為緩解全市危險廢物處置能力不足的現狀,《條例》規定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可以收集貯存危險廢物,須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